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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技术服务合同,不是应缴纳印花税的技术合同

文章发布于:2024-04-18 22:08:04

这个技术服务合同,不是应缴纳印花税的技术合同

          

《平台渠道支出是佣金手续费还是技术服务费?防范互联网借贷中漏缴印花税的风险》(中国税务报2024 年 02 月 27 日 版次:07)一文相关内容如下:


   

          

不知道上述业务或合同的具体情况,但从上文描述的业务模式来看,我们意见与老师相左,倾向于老师描述下的该合同应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不属于应缴纳印花税的“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按《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印花税税源登记表”填列说明,应缴印花税的“技术合同”税目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4个子目,即在互联网业态模式生态系统下,企业日常以技术服务合同的名义签署的服务合同,是属于应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技术服务合同”还是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实质上是否具有《民法典—合同编》项下“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显著特征来进行认定,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具有相应的显著特征的,属于应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技术服务合同”,否则为其他一般服务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 “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八百八十三条)。按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应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特征为“解决技术问题并传授解决问题的知识”,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应按“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印花税;不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如“只解决技术问题不传授解决问题的知识”的,即使解决问题的过程也使用或会使用“技术”,但由于不存在“传授解决问题的知识”的约定或过程,应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

          

如上述互联网信贷案例,如服务方C在提供服务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如只是用到了“技术或专有技术”,不存在向A公司“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的过程,则其即使开具了“技术服务费”发票,也属于向A公司提供一般服务,而非《民法典—合同编》项下“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服务”,他们之间书立的合同不应按“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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