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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减少试用期的风险?

文章发布于:2021-08-19 22:14:13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的定义


试用期的定义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把试用期定义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半年的考察期。

   也就是说,试用期制度设置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相互考察对方留一个机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态度、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考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氛围、工作节奏、企业文化、管理风格等方面进行适应。

   试用期是一个相对不太稳定的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劳动者被证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为了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间进行了限制,试用期期间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同而不同,具体期限见表格:




    试用期虽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一个期间,但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不单独存在。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内,劳动者更多的是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磨合,工作还达不到娴熟的程度,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观点认为:

   处在试用期的员工还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无理由解除,这是错误的认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处在试用期的员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对解除事由作出了限定。

   用人单位不但不能随意解除,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处在试用期的员工,这样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人事易专家提示



   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有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其该项权利,除劳动者不愿续签或自愿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存在被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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